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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是否可以完全按照相关条例来使用,如业主委员会成立,是否还需要房产局批准,收益部门使用是否也需要房产局批准?还是只要超过3分之2业主同意即可。
写 信 人: | 我爱大岳阳 |
写信时间: | 2015-07-21 12:30:26 |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关于业主委员会接管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就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通知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会议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账目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如还需咨询详细问题,可直接到市物业办咨询。(联系电话8758192)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信时间: | 2015-07-23 09:16:23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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