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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设局领导好:
我朋友2010年5月在岳阳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规定新增工程量:土建适用99定额、安装使用2002定额,取费人工工资单价按22元/工日,综合单价为46元/工日,超过部分按价差计算计算,按四类工程取费,结算总价再下浮10%。我朋友结算时请求人工工资参照湘建价规定其他按合同规定即土建使用99定额、安装使用2002定额,取费人工工资单价按30元/工日,综合单价为50元,超过部分按价差计算,按四类工程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下浮10%,业主不同意,现诉诸法院。现咨询贵局或造价站对【2009】406号文及【2009】396号文规定的工资单价及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另外我朋友提出的要求定额等其他的按合同执行,只是人工工资单价按【2009】396号文规定执行是否合法。
附件1:内容.doc
写 信 人: | 曹太辉 |
写信时间: | 2016-01-19 13:26:34 |
曹太辉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我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您取得联系并给予相关答复,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省住建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要求: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至2007年元月1日止已停止执行。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自此日期之后,施工合同双方仍坚持执行上述已废止的定额而引起造价纠份(如: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等)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解释。若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与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咨询,地址:岳阳市住建局北院(巴陵中路军分区对面临街办公楼七楼)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2日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信时间: | 2016-01-25 14:44:17 |
满 意 度: | 非常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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