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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方杰 |
写信时间: | 2017-03-15 14:57:44 |
方杰同志:
你好!
你于2017年3月13日10:40分许驾驶湘F00772号小车与晋A254Y6号小车发生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后,白石岭大队已受理该案,并根据你提供的肇事车号牌查询到该车登记的联系电话,办案民警根据联系电话联系机主,但机主否认是该车车主。白石岭大队建议:办案单位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动用自身车损险,由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同时,白石岭大队会继续缉查布控,发现该车即予扣留。
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3月17日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回信时间: | 2017-03-17 17:38:29 |
满 意 度: | 差 |
方杰同志:
你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方式分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两类。驾驶人驾车闯红灯、违停等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现场执法,采集了当事人闯红灯、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你反映的这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到案,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仅凭你的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扣到该车,核实相关情况后才能依法处罚。请理解!
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3月24日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回信时间: | 2017-03-24 10: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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