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写 信 人: | yueyang3210 |
写信时间: | 2017-03-18 14:39:22 |
yueyang3210: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就你所诉,单位属破产改制企业,建议可参照当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申请补偿,如还有异议,建议直接向当时企业破产改制组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7-03-20 10:17:41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