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请求免征或按差额征收税费的报告
来信人: 周鐡虎
来信时间: 2012-09-27 11:57:43
内容: 关于请求免征或按差额征收税费的报告 尊敬的盛市长: 您好!请谅在您百忙之中打扰!确实是有困难向您汇报,还请您照顾解决为谢! 我是一名对越参战老兵,86年应征入伍在广西边防五师服役,参加了师“8105”侦察捕俘战斗,并荣立了三等战功。退伍返乡后分配在市印刷厂,于2001年破产下岗。下岗后生活条件相当困难,靠打工维持生计,但因家中是独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女儿,繁重的生活困难把我这曾经的铁血男儿都压垮了。 正在我寸步难行的时候,在领导的照顾下于今年三月份注册了华泰保安公司,并安排了28个越战老兵,安排了58个下岗工人。经营还算稳定,就是每月的税收太重,因为服务单位给公司是1500元每月每人,公司发给队员1300元每月每人,队长,副队长工资还高些,服装,警用装备,办公费用等。公司的利润就只有几十元一个人了,但是税收是按1500元的0.056﹪比例收取,每月要2.3万元税金。这样的话,公司根本就没有利润了。从三月份都现在亏损了5万多元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向您汇报,请您过问了解下情况,扶持下公司,让我们这些个曾经为国流血奋战的对越参战老兵能有个稳定的收入。 特此报告!请您照顾解决为盼! 岳阳华泰保安公司 周鐡虎 敬 2012.9.26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2-10-16 08:19:29
回复内容:

 关于请示免征或按差额征收税费的报告的回复

 周鐡虎先生: 
      您好!
      如果贵企业资质合格,手续齐备,财务健全,账务真实,合同真实有效。可按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营业税可按差额征收,同时有关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人员的税收优惠如下,如果贵企业符合条件请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优惠事项。

  一、关于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精神: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 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 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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