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离婚房产过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
来信人: 刘林
来信时间: 2014-03-18 21:06:09
内容:

我买了人家一个房子,合同也签订了,当我们去过户时,告知要收业主20%个人所得税。不知道这个税是怎么收的,现在还在收吗?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  业主房产是夫妻共有,现在离婚了没有办分家析产但还是夫妻名下共有财产,房产证过五年了,但夫妻双方不是唯一住房。按此情况离异的到底收不收20%个人所得税呢?还是只收百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房子房产证没过五年是离异是共有财产那又怎么收呢?如果按2012年的政策只要没有办分家析产过了五年不是唯一住房的只收百分之一个人所得税,现在到底按什么标准收呢?如果你们收到,请马上回答一下哟,我要过户了啊,来不及了啊,没时间了啊。一定打我电话告诉我啊。急急。请直接回复就行了不需要打电话,急求答案。我要付款给业主了。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4-03-21 22:14:41
回复内容:

刘先生,现对您的来信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继承、离婚、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转让时,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必须按规定税率(20%)据实征收。实际操作中,对夫妻离婚未析产,产权仍属双方共有的房产转让时,若无法核实原值,可按核定征收率(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属双方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来信!

再次反馈: 非常感谢地税局办事人员即时回答,我已按此政策完成交税,非常满意。
反馈时间:2014-03-21 22:14:41
再次回复: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如有涉税问题,欢迎您继续来信!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14-03-21 22: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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