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投资操作问题
来信人: 刘女士
来信时间: 2014-11-24 15:43:03
内容:

今年的6月份,我通过网络得知,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下简称中心),是受市区两级监管的借贷中介服务机构,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我走进了这家单位,但还存在一些疑问:

1.民间资金引进的各种担保公司,都是市内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吗?如果中心引进这些担保公司(所谓的第三方)资质不符出了问题,这个责任有谁来负?

2.借款方违约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担保方是不是有连带无条件还款义务?借款方、担保方都不能还款时,民间资金中心是否必须无条件承担还款义务,还是中心只是个中介机构,完全没其他连带责任?

3.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在放款时,都会问下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借款,就算是单位借款,在借款合同上,还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从来不会写***单位借款,如果借给单位,出借方还可以通过网络或人脉关系,打听这个单位的经营情况再决定是否出借。出借给个人,出借方是无法查实这个人的基本情况的,甚至有无偿还能力,完全不知道。借款给哪个单位,借个人,身份证是多少,我觉得都应该在合同中体现。现在的出借人放款,完全是信赖政府部门,相信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就算是这种操作可行,但是不是可以更加完善,规范操作,让出借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同时,更有力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金融办
回复时间: 2014-12-02 17:01:14
回复内容:

刘女士:

您好!

关于您于2014年11月24日来信咨询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

市金融办自去年开始,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目前,中心是由市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试点单位,接受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两级金融办监管。目前,中心属于试点阶段,我办主要依据

《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监管措施。

二、关于中心入驻的中介机构问题

根据《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中心可以引进有资质的、且运行良好和无不良记录的中介结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基金等)入驻,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融资对接服务。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两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中心还可以注资设立全资的投融资咨询服务或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等子公司,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融资对接服务业务的,按入驻中介机构同等对待,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在中心提供融资对接担保服务的只能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中心注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我市已有1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式挂牌营业,入驻中心的有3家公司,分别是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注资设立了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岳阳成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在中心只有这5家中介机构有资格提供融资对接担保服务。

为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我办建立了《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中介机构备选库》,选定17家中介机构和2家法律公证处,作为岳阳市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成员,并明确规定凡未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不得入驻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参与融资对接活动,其他因业务需要拟入驻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必须报我办同意后,纳入中介机构备选库,方可入驻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开展融资对接业务。未经我办批准同意,中心引进不符合资质规定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形成的经营风险,中心将负全责,我办还将就此对中心进行严肃处理。

三、关于还款义务的问题

若借款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提供了融资对接担保的中介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必须先履行代偿义务,事后再向借款人追偿;若借款方和担保方都不能按时还款,中心将动用“风险处置准备金”(“风险处置准备金”是中心按相关规定计提的一种风险准备金)进行代偿。

中心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免费的信息登记服务,不向资金供求双方收取信息登记服务费,作为见证方对借款合同的签订进行见证,对完成资金供求对接的,应当进行对接登记,为后续服务提供信息支持。若资金对接项目出现风险,中心作为见证方没有其他连带责任,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相关条款都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的,应于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见证人,中心作为见证人将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尽快清偿到期债务。在担保人三十日内未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出借人可向见证人提出债权转让申请”。中心受让该笔出现风险的债权后,向出借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再向借款人和中介担保机构进行追偿。所支付的这些款项,资金来源首先是该笔业务担保中介机构所交纳的全部担保保证金;其次,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再以中心为防范风险提取的风险处置准备金支付;再次,上述款项仍不足以支付,以中心的自有资金支付该款项。

此外,资金对接项目出现风险后,中心有义务为当事人在启动法律程序、寻求法律支持、维护合法权益时提供帮助。

四、关于借款合同的问题

借款合同上以个人名义借款,主要是基于当项目出现风险后,追偿债务的需要,自然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出借人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水平去衡量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因此,中心引进专业的担保机构来从事对借款人的全面调查及借后的跟踪检查服务,以尽量降低出借人的市场风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开业初期,中心的合同中有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借人经常打电话给借款人,影响了借款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中心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删减了借款人的部分信息。若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可以到担保机构进行了解。

此外,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出借,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而投资属于市场行为,会存在风险。虽然目前中心接受市、区两级金融办监管,但风险仍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市、区两级金融办并不能保证在中心发生的资金对接业务不出现任何风险。因此,我们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到中介机构详细了解借款人和对接项目的具体情况后,准确评估项目风险状况,实事求是的衡量自己及家庭承受风险的能力,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

最后,感谢您的来信。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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