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请求解决岳阳职业学院技术学院教职工团购房问题的申诉报告
来信人: 鑫科.惠风园业主
来信时间: 2015-03-19 14:55:55
内容: 尊敬的上级有关部门:
我们是岳阳职院购买了安置性商品住房(现名称:鑫科•蕙风园,以下简称:蕙风园)的广大业主,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业主们购买鑫科•蕙风园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向领导郑重致函,恳请领导予以解决。
一、简要事实经过。
2011年8月,学院号召广大老师团购学院安置性商品住房,在全院大会上,院领导承诺房屋单价定为不超过1900元/平方米,(见附件2《致蕙风园业主的公开信》)有意购买者需缴纳三万元定金,后期按单价不超过19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足房价差额。由于此单价略低于市场价,基于此种优惠政策下,广大业主积极响应学校号召,参与购房并按照学院要求缴纳三万元购房定金,学院出具了定金收据。
2013年7月,学院在未与购房户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开发商已经更换,且房屋单价从原定的1900元/平方米分别上涨至2530元/平方米(多层)和2890元/平方米(高层)。
2014年4月,学院通知所有购房户缴纳第二期购房款。
2014年9月,学院突然通知所有购房户以抓阄的形式排序选购车库或杂物间,并强行规定房屋的杂物间和车库必须搭售给该栋或该单元的购房户,其中车库和杂物间售价分别为2500元/平方米和1700元/平方米(在此之前,购房业主从未见过关于选购车库的相关政策和文件)。随后学院又要求购房户交第三期购房款,同时必须缴纳弱电、供水、供电等使用费5260元/户。
2014年12月2日,蕙风园房屋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期共计245位购房业主中仅有56位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有189户至今未能签订合同。
2014年12月26日,项目的开发商岳阳鑫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向学院家属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致《关于催收购房进度款的函》,(见附件3),该函要求购房户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缴纳房款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业主违约,开发商有权对外销售处理违约房屋(所交款项一律不退)。该函中述及:学院购房户只有数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进度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贵院与我司签订的《团购住宅合同书》中相关约定……,至此广大业主才知学院代表广大业主与新科公司签订了《团购住宅合同书》,(附件1)在广大业主的强烈要求下,学院才将这份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合同复印件发给业主们。
2015年3月,蕙风园全部竣工,2015年3月12日,鑫科公司再次向职院新院家属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致《关于催收购房进度款的函》,函中述及:根据《团购住宅合同书》第八条第五款及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我公司决定在3月25日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采取强硬手段,没收已交的房款,并视购房业主自动放弃购房,房屋由鑫科开发公司在25日后对外销售。对此产生的后果由贵院及购房业主自行承担。由于财务成本的上升,房价由原价基础上另加200元/平方米。
二、广大购房业主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这个由原岳阳市副市长陈四海批示的安置性住房,个别领导和开发商可能存在的诸多严重违规行为。
1、存在更换开发商,私自加价行为,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2011年学院公开承诺蕙风园房屋单价最高不超过1900元/平方米,团购方案确定后,有近560位教职员工交纳了三万元购房定金,学院出具了款项性质为“新院购房定金”的收款收据。随后,开放商进场进行了“三平一通”。2013年建房土地挂牌拍卖,更换开发商,并将房屋单价提高至2530元/平方米(六层)和2890元/平方米(十层)。
我们认为,我们之所以愿意购买团购房,是因为学院做出了诸多承诺。本意是解决广大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的住房问题,1900元/平方米的价格是比较实惠的,原始价格虽然没有书面的协议,但是双方的履约行为已构成契约,在后期学院发给广大业主的公开信中学院也认可确认了。对于涨价的原因,学院在《致蕙风园业主的公开信》中称:由于2012年5月政府土地基准价政策调整,楼地面价格由当时估计的300元/平方米上涨至560元/平方米,将近翻了一番,造成投资翻倍。地价从300元涨至560元/平方米,平均上涨了260元/平方米,按理说房地总价也只应上涨260元/平方米,然而令广大业主不解的是房地总价却超过了260元/平方米的涨幅,最低上涨了630元/平方米,中间差额足足370元/平方米。但学院突然将原定房价最低上涨了630元/平方米。蕙风园小区建筑面积76070.52平方米,仅此一项,不合理加价总额至少将达到28146092.4元(370元/平方米×76070.52平方米)。学院与开发商联合加价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理加价空间,当时加价行为学院苍白解释为不可抗力因素,试问而今钢筋、水泥等建筑成本下降属何因素?学院和开发商至今未能给予广大业主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该合同中提及此团购房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原岳阳市副市长陈四海2013年4月8日的批示执行。令广大业主不解的是,2011年建房之初是由另一家房产开发商承担开发,并已经将原土地进行了三通一平,为何刚好在陈四海副市长批示后,开发商就突然更换为现在的鑫科公司?而据广大业主向工商局查询获悉,鑫科公司在2012年9月24日才成立,(附件4)为何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可以立即替换掉原有开发商?为何原岳阳市副市长陈四海批示后,免去部分税收后,新成立的鑫科公司接手蕙风园项目后价格立即飞涨?土地拍卖款去向了哪里?等等问题广大业主不得而知。
2、存在学院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团购住宅合同书》的违法行为。
    ① 学院在未告知购房户也未经购房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开发商签订了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团购住宅房屋合同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本合同系学院单方与开发商恶意串通未取得广大业主特别授权的情况下,系学院擅自单方所为,我们认为学院无权订立这样严重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合同。并且学院签订《团购住宅合同书》程序也违法。学院所签订的团购住宅合同书涉及到了提高房价、搭售车库、杂物间、收取水电开通费等关切到实际购房人重大利益的关键问题,而学院并未取得广大职工的特别授权。学院作为团购合同签约人必须取得授权,即便在取得授权后也不得损害团购成员的利益,而学院却实施了诸多损害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串通卖方提高价格等等,导致而鑫科公司在房产网上标的价格仅252.8元/平方米,(附件5鑫科.蕙风园网上挂牌价截图)比我们的团购价格还便宜2元/平米。失去了团购的意义。②合同中约定了大量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霸权条款。如,相应栋房屋的架空层、杂物间及车库由乙方负责搭售;购房人承担弱电开户费、水表立户费、电力立户费、房价上涨为2530元/平方米、2890元/平方米;杂物间1700元/平方米、车库2500元/平方米等等。
3、销售行为存在强行高价搭售地下车库、杂物间的违法行为。
根据学院的说法,杂物间和车库必须搭售给购房户,并且价格畸高不合理。按照该文件规定,车库杂物间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和1700元/平方米,学院所定车库价格直逼涨价后的住宅楼单价,学院在未经与广大业主商讨的情况下以行政发文的形式强行搭售车库和杂物间明显违法,属于以行政方式干预市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的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国家法律对强行搭售的规定。在强卖车库、杂物间过程中更让业主伤心的是不及2米1的层高和虚高的面积(每户楼下车库、杂物间总面积比含公摊面积的户型要高出很多),可见学院家属楼监督小组是何等的无作为。
4、学院存在违反政府规定,强行收取广大业主电、水等开通费的违法行为。
根据岳职院政办(2013)19号文件附件三规定,学院要求每位业主缴纳水、电等开通费,每户高达5260元。根据2009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之规定,学院和开放商无权收取该费用。
5、认购房屋存在户型被擅自更改的违约行为。
广大业主签订认购书以后,获悉原认购房屋中E户型被擅自更改。高层加层商铺,高层下也由曾许诺的停车位变更为商铺。更改后的户型极为不科学,影响使用功能。开发商给出的解释竟然是选房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发错了图纸。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该法第2款也明确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据此不难看出,不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者设计单位同意,开发商需要变更房屋设计结构,或改变房屋功能,都应当在确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购买者。 房屋户型擅自更改,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广大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在购房名额和选房、退房过程中存在区别对待等诸多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第一,2013年7月16日学院公布《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附件6) 当中明确说明“本次购房对象为优先本院正式教职工(附属医院正式员工比照执行),且一户(包括同在学院工作的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产权登记时只能是报名购房的教职工本人”随后学院按照教师各项条件综合打分按排名先后选房。
学院本已承诺一旦选房后户名不可更改,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随便同意户名更改,发出了可以更名的通知(附件7公告)。许多原本签订认购书的购买人姓名与现在实际房主名字不一致,即许多具有购买资格,积分高,符合购买优势楼层的人员在取得优势楼层后转手卖给了其他不具有购买资格、打分较低的人员,违背了排名选房的初衷,损害了其他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签订了认购书后,广大业主因不服涨价、强制搭售等违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退房,但是学院予以拒绝,不给退房。然而,书记、原院长均是签订了认购书的,但是现在实际购房名单中却没有了两位购房人的名字,很明显学院给领导开了特殊通道,准予退房,而对于普通职工,却区别对待,不准予退房。
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开发商在变更商品房规划、设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们是可以要求退房的,而开发商应当返还房款及其利息,并且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内容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我们也应当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7、存在让新购房业主承担退房户高息的乱收费违法行为。
由于私自涨价,导致部分原已缴纳定金的业主退房,学院为减轻退款压力竟作出荒唐决定:让每户新购房业主缴纳1800元的利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案中,新购房用户自缴纳定金之时方与学院产生买卖的法律关系,在缴纳定金之前,双方不存在买卖抑或借贷关系,学院方无权收取利息;在缴纳定金之后,因此,学院无权收取新购房用户的利息,学院强行收取利息的行为违背交易习惯,属于典型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对新购房用户,该部分利息学院均应当予以退还。此项共涉及金额:116962.00元(见学院发致蕙风园业主的公开信)。
8、存在广大业主缴纳定金存款利息的去向不明,解释不清
2011年,共有500多户业主缴纳了蕙风园购房定金,每户3万元,合计1500万元,至2013年,按银行两年期存款利率3.75%计算,共应产生利息额为112.5万元(1500万元×3.75%×2年)。根据学院发《致蕙风园业主的公开信》第一条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73198.61元,实际利息额与应产生利息额差额高达1051801.39元(应产生利息额1125000元-73198.61元),该部分巨额资金去向,学院至今未向广大业主作出合理解释。
9、存在违约在先却威胁购房户的情况。
2015年3月12日,鑫科公司再次向职院新院家属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致《关于催收购房进度款的函》,函中述及:根据《团购住宅合同书》第八条第五款及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我公司决定在3月25日前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采取强硬手段,没收已交的房款,并视购房业主自动放弃购房,房屋由鑫科开发公司在25日后对外销售。对此产生的后果由贵院及购房业主自行承担。由于财务成本的上升,房价由原价基础上另加200元/平方米。
综上所述,我们已将存在的问题一一说明,从学院动员购房到今天已经三年多,我们从盼望着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之家的美好热烈心情到经历各种欺骗,强制,威胁的不解、愤怒之情。这样的心情希望看到此函的领导们能理解。
房屋乃居家立业的重中之重,安居方能乐业,一套房屋是普通职工一生的心血,我们并不希望看到不愉快的结果,我们只求维护我们最基本的权益:
1、请有关领导调查在鑫科.蕙风园开发中,是否存在以原岳阳市副市长陈四海为首及相关裙带关系人员,在岳阳职院新院家属楼建设中存在损害教职工的违纪行为。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房屋价格进行调整,严格按照2011年缴纳定金时承诺的单价执行。退一步讲,即便是加价,按照学院方所说地价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260元/平方米,那么房地总价也仅应当上涨260元/平方米,即房地总价应为2160元(1900+260)/平方米。
3、将已收取的新购房业主缴纳的1800元/户的利息予以退还。
4、承诺不再收取水、电等5260元/每户的开通费。
5、对于车库杂物间问题:去除捆绑,重新测量面积,重新制定车库和杂物间的价格。
6、 如果无法做到以上要求,则应依法双倍退还定金、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我们认为学校本是应维护教职工利益,但种种迹象表明,我们的领导与开发商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间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者存在以损害普通员工为代价的利益交换。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已经多次向本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拒绝签订购房合同,问题没有得到正面的解决,得到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带有威胁性质的催款函。迫于无奈,我们只能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引起注意和重视,帮助我们解决在鑫科惠风园团购房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普通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
岳阳职院技术学院鑫科.蕙风园购房业主
2015年3月18日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职院
回复时间: 2015-03-27 17:19:53
回复内容:

尊敬的业主:

2015318,我们收到业主提交的《关于请求迅速解决岳阳职业学院技术院安置性商品住房问题的联名函》,现就该函中提到的相关问题,特回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优化学院教学环境,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便于加强学生管理,学院决定在新院区团体购买教工公寓小区。从目前情况来看,不仅小区整体设计规范,而且建设进度顺利,更重要的是小区发展环境与前提喜人。规划中的临湖路距小区不到100,距即将兴建的岳阳市中心医院只有2公里,学院路全面提质拓建为6车道城市道路、市长途汽车站搬迁、以及郭镇规划为20万人口的城市走廊等利好消息,整个小区地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无论是居家还是投资,小区发展前景相当好。

学院党委、行政对教工公寓小区建设高度重视,自20115月经市政府批准立项后,学院成立了专门的项目领导小组,自20118月起经历了宣传发动、意向开发商招标,土地收储前期工作,至20126月土地正式挂牌拍卖。由于20125月市政府对土地基准价改革调整,原定向开发商智信公司放弃了拍卖,20129月土地由自然人邓农公开拍卖竞得,201212月由邓农等投资人成立的鑫科公司依法获得土地。经项目组与开发商近一年艰辛的谈判,20137月学院出台了《购房选房办法》,20141月学院经购房户委托授权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团购合同书》,签约一年多来,项目小组严格履行了住房分配、资金监控、工程质量监理、关系协调等职责,领导小组工作得到了学院干部、群众的肯定,小区环境、房屋质量得到了保证。

一、关于私自不合理加价的问题

2011年下半年,学院准备在岳新路郭镇派出所旁团购买房,并成立了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家属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工作组)。开始宣传发动时,估计房价不超过1900/㎡。后因多种原因,将团购建房地址改为现在的蕙风园。由于20125月政府土地基准价改革调整,楼地面价格上涨。为此,与开发商鑫科公司经过近一年的多次谈判,最终确定多层均价为2730元,小高层均价为3090元。后来经过工作组的努力,以解决农校、卫校教职工拆迁安置用房的名义,找相关部门力争减免税费,最后减免了多项税费。开发商同意平均减价200/㎡,另外补偿学校利息36万元,最终协商确定多层均价为2530/㎡,小高层均价为2890/㎡。在此基础上,学院出台了《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团购房价格多层购房均价为2530/㎡,小高层为2890/㎡,各业主在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该办法的基础上,签订了《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认购承诺书》。以上事实证明,各位业主对团购房价格是明知和认可的,不存在学院私自不合理加价的问题,教职工签订认购书在前,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在后。至于学院出具“新院购房定金”收据的问题,因学院与购房户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该款交到开发商以后,才能称为“购房定金”,所以,选择退房的购房户要求学院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团购住宅房屋合同书》的问题

学院工作组在取得各位购房户的书面授权后,代表各购房户与开发商多次协商确定了团购合同主要内容,2013716印发了《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并由各位业主承诺许可以后,于2014年元月23日与开发商签订《团购住宅合同书》,主要条款与实施办法的内容一致。所以,不存在学院擅自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合同,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房产交易网挂牌价低于团购价的问题,工作组人员专门就此咨询了房产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答复:房产局网挂的价格是根据去年已网签的购房户的平均价确定的,当时网签的几位老师大部分是楼层高、价格低的几户,而且没有包括学院10%产权的房价,故计算的平均价格低于团购价。所以,并不是网挂的价格低于团购价,这可以到房产局查询。

三、关于强行高价搭售地下车库、杂物间的问题

学院为了安全管理考虑,住宅与地下车库、杂物间整体团购。搭售地下车库、杂物间以及价格确定,是双方经过多轮谈判的结果,学院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各位业主明知和认可的,不存在强行搭售。

四、关于强行收取水、电等开通费的问题

为了降低成本,合理避税,工作组在与开发商协商团购协议时,将水、电等立户费单独提出来,未计入团购房价格。学院在《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附件3《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建设质量要求》关于弱电、供水、供电中规定了购房人另行承担立户费。各位业主对另行收取水、电、弱电立户费是明知和认可的,不存在强行收取。因团购房价格未将水、电等立户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故本团购房价格不能适用20095月颁布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至于燃气开通费的问题,在签订《团购合同书》时,燃气主管未开通,在合同中未约定燃气立户要求及费用。通过学院和民院共同努力,燃气主管已铺设至郭镇。经工作组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将燃气管道铺设到户。按照一般认定原则:有合同按合同,没有合同按法律,而按《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规定:燃气开通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在团购时,水、电等开户费与开发建设成本是分开计价的,现在由开发商承担也不合理。按前后一致以及谁受益谁承担的公平原则,应由购房户承担。

学院党委为了妥善处理购房户提出的问题,鼓励教职工购房入住,经研究决定,对入住教工公寓小区的本院教职工(附属医院职工比照执行)各购房户按合同约定交纳立户费,由学院按每户3000元给予补偿。

五、关于擅自更改户型的问题

E户型初步设计为南面楼梯入户,因满足不了规划设计强制规范要求,评审未通过,后改为北面楼梯入户,2014129评审才通过,学院随即将户型图在教工食堂门口及图书馆二楼大厅均予以张贴公布。20144月教职员工在体育馆选房开发商在发放户型图时,由于疏忽将未通过评审的南面楼梯入户的方案图发放给了购房户,但不存在擅自更改户型的问题,且北面楼梯入户的户型不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给购房户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作为弥补,开发商同意另外提供房源供业主选择。

六、关于选房、退房中暗箱操作的问题

在选房过程中,学院是严格按照《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新院教工宿舍购房、选房实施办法》实施的,按综合打分排名先后选房。购房户签订了认购书并缴清40%的进度款后,原则上是不准退房的,但部分老师因特殊情况请示领导批准再与开发商协商,共有40户退房,其中既有学院领导,也有普通教职员工,不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201410月开发商将购房户名单报房产局后不再同意退房。

至于因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退房的问题,学院是这么理解的:在各业主签订认购书之前,规划设计就已变更,只是因开发商疏忽发错了方案图,事实上不存在事后变更规划设计的问题。而且,开发商在发现发错了方案图以后,同意另行提供房源供购房户选择。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构成违约。对这一法律问题,各位业主也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七、关于承担退房户利息的问题

为了解决教职员工的住房问题,学院专门成立了新院家属楼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住房项目的选址、洽谈、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另外考虑到各购房户交纳定金的时间先后不一,学院从公平性、对等性出发,决定由新购房户承担1800元利息,以补偿退房户。名义上是利息,实际上是对住房项目前期费用的部分补偿。所以,学院不是毫无根据的乱收费行为,而且,对这1800元,各购房户在认购书中已确认同意,现在以乱收费要求退还的理由不成立。

学院党委针对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同意由学院退还新购房户交纳的利息1800元。

八、关于定金存款利息问题

2011年,学院收取教职员工购房定金每户3万元,但在交纳过程中,各教职员工交纳的时间不一致,是陆陆续续交纳的,而且在银行开设的是活期储蓄的临时户头,只能按活期计息,存款利息累计只有73198.61元,这是有账可查的,不存在定金存款利息去向不明。

九、关于开发商威胁购房户的问题

根据《团购住宅合同书》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项之约定,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交纳购房款。开发商送达通知,这是履行法律程序,不能因为言词过激,视为威胁。各位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团购住宅合同书》第八条第5项约定“若由于乙方购房户原因无故拒不签订合同的,购房户视为放弃购房并要求购房户交纳违约金三万元”,据此,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三万元。

至于开发商单方没收购房款及要求加价200/平米,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团购住宅合同书》第五条第三项约定:以上房屋价格不因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或国家政策调控等情形发生而作任何调整,我们将据此要求开发商严格守约,否则,追究其违约责任。经三方律师会谈,鑫科公司对催收函中言辞过激等做得不妥之处,向各购房户表示道歉,并同意各购房户延期至2015525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定交纳购房款。在此之前,同意不按《团购住宅合同书》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2015325三方律师会谈会议纪要,三方律师达成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邓农代表鑫科公司,对催收函中言辞过激等做得不妥之处,向各购房户表示道歉,敬请各购房户谅解。

二、鑫科公司同意各购房户延期至2015525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定交纳购房款,在此之前,同意不按《团购住宅合同书》追究违约责任。

三、建议学院退还新购房户交纳的1800元利息。

四、建议各购房户按合同约定交纳立户费,对入住的学院教职工由学院按每户3000元给予补偿(附属医院职工比照执行)

五、购房户提出的其他问题,由学院书面回函解释。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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