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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5〕F-38-3号

  当事人:曹*良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430682********8212

  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

  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08月21日17时20分,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谌诚(18060021050),赵鹏(180600210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学院路社区**小区商住楼*栋2**的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检查时,发现该店有K歌包厢及点歌系统,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店负责人表示没有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4、现场调取该场所的财务账目;

  2025年8月22日,经批准对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2日,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经营者曹*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对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照片和材料无异议。

  2025年8月23日,本机关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学院小区商住楼2栋207,共有15个包厢,其中K歌包厢2个,2025年1月8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60,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军,2025年1月1日开始营业。实际经营者为曹*良。

  2.截止2025年8月21日,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李*军)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勘)字〔2025〕F-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的门店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曹*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曹*良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曹*良为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经营负责人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本机关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从事娱乐活动,应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开展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的规定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拟对经营者曹*良作出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F-3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截至 9月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自动放弃。

  2025年9月3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案审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无证开展娱乐经营活动,情节恶劣,案审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办案程序合法,对经营者曹*良作出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对岳阳楼区御轩足浴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形式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经营者曹*良限制从业(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9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