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罗某胜
住 所 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42号
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0月23日,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向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投诉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涉嫌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使用盗版Auto desk系列软件。
2018年11月6日9时54分至10时43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刘伟(执法证湘06005000040)、李军(执法证湘06005000005)根据投诉情况对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复制安装Auto desk系列软件情况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共有办公电脑40台,其中在部分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Auto CAD 2007/2010/2014软件。经核对:Auto CAD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且现场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8年11月19日,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调查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曾利宏负责承办。
2018年11月27日9时19分至9时53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军(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5)、曾利宏(执法证号湘06005000008)对当事人委托人刘某杰(身份证号430626****0805****)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共有设计电脑20台,其中有5台电脑复制安装了Auto CAD 2007/2010/2014软件,且有2台电脑上复制安装的Auto CAD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证明。
另经查证: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最低价格为每套12800元人民币。
综上认定:岳阳市某勘测设计院在其用于设计的计算机中复制安装的2套Auto CAD 软件不能提供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证明,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复制安装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软件的事实。
3、当事人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未经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其Auto CAD软件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18年12月17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8)第028号),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认错和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诚恳,同时陈述了当事人面临的经营亏损、经济状况困难等情况,请求减免于经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同时,当事人在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政策环境下,擅自复制使用盗版软件,扰乱了软件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结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章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量后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行为;
2、并处人民币13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具财政专用罚没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