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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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Continued Education of Hunan Province”。

  第二条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政府部门指导和支持的,从事或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的公益性、专业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省委、省政府发展湖南继续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湖南继续教育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继续教育活动主动、积极、有效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增强人文素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事厅,社团登记部门为湖南省民政厅。本协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和教育、科技等有关方面在业务上保持联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促进湖南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发展; 

  (二)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继续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三)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学术研讨与交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积极推动与省内外有关团体和会员之间的合作; 

  (四)进行调查研究,跟踪发展动向,收集各种继续教育的信息,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继续教育途径,促进学科发展; 

  (五)开发继续教育课程,组织编写信息资料、教材和书籍,进行继续教育质量效益评估,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六)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方针、政策及法规建设等有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八)接受挂靠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团体会员

  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湖南省继续教育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个人会员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继续教育事业的人员,承认协会章程,由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分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即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可优先享有继续教育方面的咨询和取得协会出版的相关资料;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2、宣传协会宗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参加协会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其组成主要考虑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开展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活动,推荐、表扬、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继续教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决定组织机构和人事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设省人事厅教育培训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会费和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