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各高校资助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为受理。
二、初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根据学校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对照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复审;
2、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知报送单位进行修改或谢绝。
三、复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按照《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省学生资助管事中心承办人。
四、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厅领导签发同意申请的意见,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上报教育部;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