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学生/家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3、《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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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0731—82204240 |
许可条件 |
1、各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符合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 2、各贷款对象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3、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审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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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学生贷款资格,汇总贷款申请表,并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的申请信息,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中心承办人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后即为受理; 3、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提交信息10个工作日内退回报送单位进行修改。 二、初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人员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对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的系统信息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退回中心承办人。 三、复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退回中心初审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联审 1、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经办人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分行领导审定后提出同意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并退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决定 1、经省开行联审同意后,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程序发放贷款;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六、告知与公示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审核结果通知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市、区并组织学生签订合同; 2、各县、市、区资助中心或学生对审核结果有疑义的,及时收集信息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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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内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66路 156路 158路 801路 906路至省教育厅站下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2203069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谭莉 0731—82203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