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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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2月26日

 

 

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年2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当成一件利民亲民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长株潭三市要结合“两型”社会的试点工作,开拓性地先行先试,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委、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制订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开展政策宣传与咨询、项目开发与推介、开业指导与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认定、开业注册办证代理及后续跟踪等一站式服务。
  二、明确扶持对象,强化创业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实施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一)明确扶持对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发展培训机构。各地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培育和发展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信誉度高、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创业培训的定点单位。要参照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授权机构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条件,在所辖县市区培育1-2所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建立满足当地创业培训需求的县市区、市州两级培训网络。同时,做好定点机构日常管理,指导定点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坚持实行办班申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教师选拔范围,采取多种渠道选拔培训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教师,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大中专学校教师和创业成功人士以及富有管理经验的企业人才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创业培训定点单位要有2-3名优秀的创业培训专职教师,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要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能力水平。
  三、完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一)组建专家服务团。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专家服务团,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及其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政策与技术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建立创业项目库。通过向社会购买、征集等渠道,持续收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本土化的创业项目,建立和充实本地区的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定期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举办创业项目博览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及时更新。同时在创业培训班上向学员展示和推介,帮助学员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三)成立创业者协会。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搭建友谊的平台,定期开展结对互助等联谊活动。
  四、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保证项目征集、项目推介、师资培养、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租金补贴等等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需求。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
  (二)实施培训补贴。扶持对象参加SIYB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补贴500元,经后续服务(如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企业问诊、小额担保贷款、办证代理等)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率达到50%以上的,按后续服务人数每人补贴800元。创业成功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补贴800元。对已参加技能培训并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学员,可继续接受SYB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鼓励劳动者以技能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地开展专项后续服务工作可根据实际服务项目,经上一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补贴需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其资金来源及审核拨付程序按省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税费减免。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湖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到3年期限为止。已执行到期的,按2009年以后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公司制企业,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自有私房、租用公(私)有房及其他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五)建立创业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校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对象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制订。
  (六)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整体推进的机制,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促进作用。扶持对象经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经培训机构推荐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或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人员的数量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失业人员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将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七)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人员新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执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实现创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电台等传媒的作用,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讨论、典型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引导更多地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形成尊重创业、支持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在大中专院校设置创业教育课程,加强学生创业意识和择业观念教育。举办创业成果博览会,向社会推介和宣传新项目、新成果、新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和组织创业典型、创业明星的评选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