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遗传病诊断执业人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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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遗传病诊断执业人员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按卫生部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条件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妇幼处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交妇幼处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妇幼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妇幼处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妇幼健康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以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公告文件公告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发布,同时对申请机构颁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将许可文件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

(三)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监察举报电话:0731-84822287

窗口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30

交通到达线路

行车路线: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4822103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咏梅 0731-848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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