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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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从事放射医疗工作的人员

许可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84812740

(二)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告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领取审批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监察举报电话:0731-84822287

窗口地点

省卫生计生委政务中心(办公楼一楼)

交通到达线路

行车路线:乘9路、109路、115路、116路、348路、807路到湘雅路口站下;乘2路、128路、405路到湘雅站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841273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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