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 湘司发通[2001)9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湖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鉴定事项,由本机构统一接受,统一收费。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按时申请机构和鉴定人的年检注册,积极组织鉴定人的继续培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的鉴定人和本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本机构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鉴定人提名,经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鉴定人会议报告;
(八)鉴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机构实行行政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
行政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主任授权也可由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 本机构执业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聘用,人员由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决定。
第十八条 本机构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的聘用,根据劳动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本机构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任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致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违规或者不履行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鉴定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固定工资和奖励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工资比例由鉴定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本机构为聘用的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集体福利,提取比例、开支项目由鉴定人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号,建立帐目和相关会计科目,选聘合格的财务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每年制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经鉴定人会议决定后方可执行,决算情况提交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的费用一律入帐,统一开票。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奖金、福利;
(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正常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和经办人签字,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的结余经费部分,按比例提取费用,确保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 %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 %的风险基金;
(三) %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 %的发展基金。
第五章 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或停业连续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鉴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