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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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日 湘司发[2006)5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全面贯彻实施《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鉴定机构布局基本完成,鉴定人队伍发展壮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观念有待更新,机构有待健全,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有的对《决定》、司法部和省厅的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有的利用管理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乱办班等等;二是部分司法鉴定机构运作不够规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滞后,在鉴定文书的制作与签发、档案管理以及鉴定收费等环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三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外部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为了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努力构建统一规范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就规范当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加强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

  一是要继续组织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司法鉴定人深入学习《决定》,认真领会《决定》要旨和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好思想保障。对司法鉴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不同理解,要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把握发展趋势,要从法治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同时也要对改革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

  二是要抓住《决定》实施一周年的契机,继续做好宣传工作。要将《决定》列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法规划,让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尤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一步做好宣传,继续扩大《决定》的社会影响。

  三是要继续做好汇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要向政法委做好汇报,为顺利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要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搞好协调和配合,争取理解和支持。

  二、加大管理力度,做好几项具体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新的管理职能,各地要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要从强化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狠抓落实,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在目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期阶段,矛盾相互交织,问题层出不穷,任务比较繁重,市州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多听取汇报,多考察调研,多理解与支持,对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一把手要亲自抓,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

  (二)依法履行管理职权,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省厅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委托了各市州司法局的管理权限,各地要严格依照《意见》依法行使委托管理权,未经委托不得自行其事。省厅要求:要强化统一意识,围绕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反对各行其是越权管理;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不得放任自流管理缺位。当前要严格做到三个禁止:禁止单独组织培训班等继续教育活动,禁止单独编制名册和进行公告,禁 止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各种乱收费的行为。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管理缺位的,省厅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各地要努力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运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推动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掌握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和运行状况,对没有达到规定条件的机构要限期达标,对运行不规范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对业务开展少的机构要分析具体情况拿出相应的方案,并及时向省厅汇报情况。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做好鉴定机构的收案收费、鉴定程序、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做到程序正当、文书规范、档案齐全、收费合法。三是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过程、动态化的监督管理,要与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全面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全面、及时、到位。

  (四)强化监督,认真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社会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原则上市州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投诉的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应上报省厅。

  投诉查处范围主要有:超出《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和属于其鉴定范围,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操作规程,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司法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对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损毁、灭失、无法鉴定,情节严重的;不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等。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司法鉴定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簿。接受举报投诉立案后,应当就举报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合法,并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对调查结果要做出结论性意见,市州司法局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报省厅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案件查处办结后,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五)严格把关,继续做好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各地申报新设司法鉴定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决定》和司法部、省厅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把好准入关。鉴于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各地应当根据申报单位的场地、设备、人员、实力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要从机构的发展前景和社会信誉等方面择优申报鉴定机构,切实防止滥竽充数。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禁止管理部门乱收费问题。各地在司法鉴定管理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鉴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管理职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设置各种人为障碍索拿卡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对于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还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收费办法问题。《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6)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进一步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办法》组织实施工作:首先要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第二,要严格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指导鉴定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等手续,并督促鉴定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私自收案收费、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并及时报告省厅。此外,根据《办法》规定,该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不适用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涉案物价格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对外从事有偿鉴定,各地要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及时全面向当地党委、人大做好汇报,并及时向物价部门反映。

  (三)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问题。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组织部署、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有着严格的要求。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质量和严肃性,根据司法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各地应当围绕省厅的统一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要严格遵循四统一原则,即严格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课时、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组织培训班等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更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费、资料费等各种费用。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序竞争问题。根据《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委托没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各地要认真做好引导工作,要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平等、有序竞争,让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鉴定机构做大做强,鼓励树立品牌,同时也为将来的资质等级评估、诚信和质量评估奠定基础。但要坚决防止鉴定机构间的恶性竞争,对为争取案源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鉴定机构之间出现的矛盾要及时引导和化解,努力促进司 法鉴定机构的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乱设鉴定机构接待点、办事处的行为,扰乱了当地司法鉴定工作秩序。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厅审核登记,各地要对违反规定擅自挂牌设立分支机构、接待点、办事处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