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
,
予以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
,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审查过程中
,
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
,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
,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准予执业的
,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不准予执业的
,
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