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律师执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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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受理机构
省司法厅
决定机构
省司法厅
办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 在申请律师执业时, 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申请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律师资格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实习证原件

4、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律师执业证登记表》(简历部分从高中写起)

7、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8、品行鉴定证明

9、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10、毕业证复印件(交最高学历)

11、专(兼)职承诺书

1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要有档案号、合同复印件、缴费证明)

13、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     

1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注:申办专职律师需要提交1-12项内容; 申办兼职律师还需提交13、14项内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 予以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 不予受理, 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审查过程中 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准予执业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3、不准予执业的 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0731-84586074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3:00-6:00(夏令时) 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乘车路线
乘1、136、142、168、501、701、908路公交车至袁家岭站 下车后往回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200米
状态查询方式
 
网上办理
 
所属主题
司法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事分类
证件办理
行为对象
律师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