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导游证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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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二、责任人

  行业管理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里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导游证核准负责人依次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四、许可条件

  1、申请人经考试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五、申请材料

  1、《导游员资格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经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核签许的《导游证申请表》;

  4、与旅行社或省(市、州)导游服务管理中心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5、2张1寸正面免冠平光红底彩色近照。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从省旅游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受申办导游证的申请材料(受理电话:0731—84725372,网址:www.Hnt.gov.cn),并根据处里分工送承办人审核,承办人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

  (二)审查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承办人进行初审。

  (1)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审。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需要,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审查是否需要征求相关处室或相关部门意见。如需要,及时出具征求意见函,明确需要相关单位出具意见的内容、形式和回复期限(1个工作日内)。

  (5)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处长复审。

  (6)时限要求,2个工作日。

  (三)决定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长进行复审形成决定。

  (1)按照核准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需要报分管领导签字的,报分管领导审批。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3)时限要求,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按照处长或分管领导签署的审核意见,由承办人形成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意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程序,在局公务信息网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范畴发布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4、时限要求,1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根据处里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里要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导游证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反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承担全部责任。

  3、处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受理导游证核准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申请对象的贿赂,违反核准程序规定,不按政策规定办理,不客观公正进行审批。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强自查自纠。

责任编辑:省旅游局_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