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海关总署解读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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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14号公告,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对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取消其中塑料原料等商品共计338个税目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公布了调整后2007年新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

  

  一、管理范围

  

  (一)2007年管理目录范围

  2007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点工业品三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

  目录一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12种140个10位商品编码。

  目录二为机电产品,同样分为三个目录,目录一包括商务部发证的共203个10位编码商品、目录二包括地方或部门机电办发证的共321个10位编码商品、目录三包括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共10个10位编码商品。

  目录三包括铁矿砂、铝土矿、天然气、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8种95个10位商品编码。

  

  (二)管理目录的调整情况

  目录一:一般商品调整情况

  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酒(12个编码)、石棉(2个编码)、合成橡胶(32个编码)、化纤布(108个编码)4种商品及7403230000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7407220000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2个铜编码共156个10位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塑料原料(13个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目录二:机电产品调整情况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8408201001输出功率在441千瓦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等51个10位编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8402900000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的零件等248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140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目录三:重点商品调整情况

  自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农药(30个编码)、聚酯切片(2个编码)、汽车轮胎(29个编码)、涤纶和腈纶(42个编码)5种商品共103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增加铝土矿、天然气2种商品共3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172个编码的钢材、钢坯(4个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的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其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中央企业申领目录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申领目录一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铜精矿除外);商务部驻各地的16个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中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领铜精矿《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不包括目录一其他商品)。(备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目录一》植物油,统一到上述授权发证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三、管理规定

  

  (一)禁止进口类规定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旧机电产品和第五批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进口(包括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

  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自2007年5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部分旧机电产品(除《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

  禁止进口冻的鸡翼(尖)、冻的鸡爪、冻的鸡肝、未锻轧的铜及铜合金、废钢、废铜、废铝、铁矿砂、氧化铝、部分肥料、钢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禁止任何个人携带、邮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天线、激励器、功率放大器) 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化装置)入境。携带入境的,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运出境,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二)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进口时还需提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下列情形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按《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五)下列情况可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六)从境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按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营者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七)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天然橡胶,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打印“加工贸易内销”字样。经营氧化铝(非铝行业除外)、冻鸡的加工贸易企业,如无法提交相应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不得内销。

  (八)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九)《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不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在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十)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十一)《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可延长一年。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实行“非一批一证”的,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十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影响予以警告直至暂停发放其《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三)对于植物油、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属国营贸易管理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十四)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许可证签发部门对加工企业签发许可证时,该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备注栏内应注明“加工专用油”。

  (十五)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4种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废物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凭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废铜”是指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原则及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应归入税目74040000的铜废碎料及用于拆解、回收铜的废电机、电线电缆及五金杂件等。对混装进口的废铜,如进口合同已分别列明各类废铜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应要求进口人按合同分类申报,以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十六)内资单位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的进口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无需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进口企业应事先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批准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光盘生产设备加工贸易内销,企业须按申请内销时产品的实际状态先取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批件,海关凭《内销批准证》和相应进口批件,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补征税款后,为企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企业无法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海关不得批准内销。

  (十七)通过贸易渠道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8525101000广播电视用发送设备、8529109021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8529109029其他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8543892010无线广播电视用功率放大器、8543899020无线广播电视用激励器)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核准,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内销时,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内销批准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内销补税和核销手续。

  (十八)企业开展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全部加工复出口。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并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十九)对捐赠进口的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海关均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捐赠的医疗器械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以及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二十)进口自动进口许可汽车类产品,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属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商务部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打印标注“构成整车特征”。进口不同车型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外,列入税则号列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指定大连、新港、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不得在其他口岸报关进口。

  汽车零部件、关键件进口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国家指定进口口岸外的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从其所在地以外口岸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须在完成备案登记和税款总担保手续后,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海关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

  除挂车、半挂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外,对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整车进口时,海关签发“一车一证”的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与公安部实行电子联网。

  对进口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海关签发“一批一证”的非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其他未列入第一条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范围的车辆,应进口经营者要求,海关可签发“一批一证”的非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非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数据与公安部不实行电子联网。

  对从非指定进口口岸进口的以展览为目的的进口汽车,展览后需留在国内的,海关可按转关方式从指定进口口岸凭商务部门签发的进口口岸为该口岸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并签发“一车一证”的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十一)旧机电产品进口按以下规定管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在“设备状态”栏注明为“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严禁使用“设备状态”一栏注明“新品”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进口旧机电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含投资及自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应申领相应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设备状态”一栏注明“旧品”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进口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国有企业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企业应申领相应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对监管年限届满转为国内销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并发放有关解除监管证明后,允许转为国内销售;对仍在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如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转为国内销售,需经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无须验核有关机电产品证件,海关按照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有关进口税款后解除监管,允许其转为国内销售。

  自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及下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进口旧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旧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备案申请,上述货物(包括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口时不再实施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签发有关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不得使用“废钢铁”废物进口许可证验放废汽车压件。对进口的废汽车压件,进口企业不能提交注明“废汽车压件”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须作退运处理;无法退运的,海关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署政法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二十二)凡经我国港口转口至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香烟一律不准存入保税仓库。

  

  四、通关系统监管证件名称、代码及填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件代码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进口),证件代码为“v” ;《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证件代码为“O”;纳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在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6”。

  申报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时,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单据栏规范填写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同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证件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上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时,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特征”(代码419),征减免税方式栏应当填写“随征免性质”(代码5);企业向海关申报征税清单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整车征税”(代码118);按零部件税率征税的,征免性质栏应当填写“零部件征税”(代码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