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第293号令《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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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注册资料齐全。
一、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材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2份,二级1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的上一注册期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3、聘用单位出具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延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注册师执业手册。 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初始注册所需材料 1、《首次注册申请表》注册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印鉴齐全(一式二份); 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托管合同和证明)。 三、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人才交流中心有关档案托管合同及证明(或提供现单位调令); 3、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资质证明、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5、《执业手册》及执业印章(外省转入的除外);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已到期的)。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勘察设计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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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