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注册结构、岩土、化工、电气、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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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除二级结构师一式一份外、其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省外调入变更一式二份,省内变更一式一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原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证明注销原因的有效文件。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注册的人员(除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人应登陆并填写注册信息;

  2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 )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申请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五、办理期限

  由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受理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初始、延续、变更和注销注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