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实行电梯定期检验报检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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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梯使用及维保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上述规定明确了使用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有义务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主动申报的责任。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规定了维保单位应在使用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维保,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我院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长沙市(六区三县/市)进一步规范电梯定期检验报检制度。为确保报检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电梯使用单位

1. 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  必须与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3. 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4. 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1. 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  协助、配合使用管理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报工作;

3. 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实施电梯定期检验;

4. 做好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检查,认真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在报检时将自检报告提交检验机构。

三、报检地点及区域划分

1.雨花区、天心区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一楼服务大厅: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C座。

2.岳麓区(高新区)、望城区、开福区、芙蓉区、宁乡县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服务大厅: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3.长沙县

经开区(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服务大厅:星沙东十路与丁家岭路交汇处东北角。

4.浏阳市

浏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服务大厅:浏阳市北正北路425号。

四、各地市分院应参照本文件要求在本辖区内积极推进电梯定期检验报检制度。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2014 年4 月4  

印送:省质监局特设局,长沙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分局。

本院:院领导。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2014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