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政策解读:严格核发使用记者证 实行年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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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石峰

  问:新闻记者的工作经常因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别是采访对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瞩目。因此,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和使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 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发放、监管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请就此作简要说明。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突出强调四方面要求以强化管理。第一,按照“统一核发、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新闻机构对新闻记者证核发、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责。其中,特别强调了各新闻机构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新闻记者证的发证范围和申领资格。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必须是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人员。新闻机构中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含通讯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等)一律不发放新闻记者证。同时,针对新闻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办法突破了原来只给在编人员发放记者证的限制,规定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也可申领记者证。

  第三,实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制度。未经年检的新闻记者证一律注销。

  第四,加大了对记者证申领和使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新闻机构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持证新闻记者从事经营性业务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问:新闻记者证是在新闻采访活动中证明新闻记者合法身份的证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在记者证使用和维护记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新内容。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是舆论宣传工作的生力军,所从事的新闻采编活动事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事关维护社会稳定,事关保障群众利益,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维护新闻采编活动的正常秩序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对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的管理是维护正常新闻采编秩序的重要措施。鉴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中,国务院决定保留“新闻记者证核发”和“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两项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办法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对非法仿制、伪造、假冒新闻记者证的组织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利用假记者证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新闻出版总署依据管理办法,为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核发新闻记者证,并严格规定,新闻记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用于拉广告、搞发行等经营性活动和非职务行为,更不能用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从事有偿新闻、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