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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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种类: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59条至62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第52条至56条

  办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数量: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服[2009]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

  抵押登记费住宅为80元/件;

  抵押手续费非住宅按抵押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为0.8‰;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为0.3‰;1亿元以上为0.1‰。企业房屋抵押权登记续期,抵押手续费按上述标准的30%计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应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申请人申请收取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资料并进行审查,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缮证、发证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缮写抵押登记证明,将登记证明发给抵押权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附: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资料目录

  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登记

  A、项目资料(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小区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小区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栋袋:

  (1)加盖开发单位公章的预测绘报告复印件;

  (2)商品房分层分户抵押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抵押物为单位自管产,不需要提交);

  报建资料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审批单;

  (2)用地红线图、定点红线图;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 若原规划项目名称与现核定项目名称不一致,需提供地名委员会的命名公告和命名工作联系单(复印件);

  (5) 如国土证与用地红线图不是一一对应的,则需提供地籍测绘成果国土使用权抵押部分注销的,需提供地籍测绘成果(复印件);

  B、抵押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包括抵押双方、债务人,下同)身份证明复印件:

  单位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发企业还需提交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3) 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

  (4) 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

  (5)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

  行政单位的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事业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表示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可不再提交。下同);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有限公司的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所有决议应有“根据公司章程,该决议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

  (6)抵押权人承诺书(单位自管产抵押不提交);

  承诺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在解开网上签约限制后网上签约销售的,当事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承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7)物管用房确认单(复印件);

  (8)抵押物情况说明(未出售、无纠纷)及用地范围内地上原建房屋无抵押、无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补换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告登记证明作废的报纸或毁损的登记证明;

  4、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证书遗失的,报告上应有工作人员签署的意见);凭法律文书办理的,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书面通知;

  4、权利人申请的,须提交登记证明;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六、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抵押权人在申请表中注明消灭原因的,不再另行提交);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抵押权注销且抵押权人不配合的,可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

  5、其他必要资料。

  注意事项

  1、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应为:《居民身份证》

  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2、单位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的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应出示原件;或提交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4、凭法律文书办理,申请人都申请的,需提交该文书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还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生效的法律文书。

  5、所有表格应在系统内打印。

  6、领取登记证明时,抵押权人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收件收据办理领证手续。

  6、在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申请人应及时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