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种类:地役权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第156条至169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63条至66条;《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第57条至59条
办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数量: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服[2009]34号文件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应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申请人申请收取地役权登记资料,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地役权登记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申请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缮证、发证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缮写房屋他项权证,将他项权证发给地役权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附:地役权登记业务申请资料目录
一、地役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资料。
二、地役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地役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地役权补换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告他项权证作废的报纸或毁损的他项权证;
4、申请补发的书面报告(证书遗失的,报告上应有工作人员签署的意见);凭法律文书办理的,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地役权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书面通知;
4、权利人申请的,须提交他项权证;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资料。
六、地役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证明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6、其他必要资料。
注意事项
1、共有产权,所有共有人应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
2、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6)外籍人士: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4)/(5)/(6)申请登记提交证件时可同时提交所在地区或国家的身份证。
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港澳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的登记证明。
(4)台湾法人: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经省司法厅下属的公证协会确认的登记证明或注册证明。
(5) 国外法人: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登记证明材料。
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为:
(1)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2)境内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3)港澳其他组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的登记证明,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印章转递。
(4)台湾其他组织: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登记证明或注册证明,且公证书须经省司法厅下属的公证协会确认。
(5)外国其他组织: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登记证明材料。
(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公证;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资格证明和为了其利益的监护保证书。
4、提交的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确实无法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应出示原件;或提交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中文译本,有关机关主要指公证处、大使馆、领事馆、出入境管理处、外事办等部门。
6、凭法律文书办理,申请人都申请的,需提交该文书已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还需提交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生效的法律文书。
7、所有表格可以上网(网址:http://gov.0731fdc.com)下载,但不能使用传真件。
8、领取他项权证和产权证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收件收据办理领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