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补办结婚登记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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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只办理涉港澳的。

  二、责任人

  婚姻登记处法人代表

  三、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四、办理条件

  男方需满22岁,女方需满20岁,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六、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七、办理期限

  工作日,随到随办。

  八、办理窗口

  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涉港澳的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