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来源: 【字体:

事项名称

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第五条

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符合储存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仓库条件和安全设施;

三、具有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报送的资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附件1

文件

1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文件

1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书》、《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照

1

 

仓库布局图(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专库或专柜位置)

文件

1

 

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销毁等)

文件

1

 

企业设置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文件

1

 

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文件

1

 

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情况说明(省或市局稽查部门签署意见)

文件

1

 

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文件

1

 

 

办理程序

一、受理

() 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

(一)责任部门: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直接交局政务中心退审。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拟办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拟办企业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记录表》上。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现场检查合格但存在缺陷项目的,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药品市场监管处递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根据现场检查验收和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在《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上书写审查意见。

 ()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行政审核

(一)责任部门: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在《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上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上书写同意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批件》,并加盖局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它。

2、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不同意许可的,由药品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局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三)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8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补充资料、企业整改、公示、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接到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处理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88633372 

咨询渠道

0731-88633353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乘车路线

301168到长沙市妇联站下车 

状态查询方式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企业办事 

行为对象

 

数量限制

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入口

 

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http://www.hn-fda.gov.cn/

表格下载

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