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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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

二、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已完成变更登记;

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2002]52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规定。

 

申请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表格

2

 

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文件

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证照

1

 

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照

1

 

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文件

1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电话:0731-88635903;传真:0731-88633389);网址:http://hnfda.hunan.gov.cn/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事项签收单》。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审定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由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告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变更的,由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一份)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政务服务中心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不含企业补充材料和整改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88633372 

咨询渠道

073188635903 

责任追究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 

办公时间及地址

 

乘车路线

 

状态查询方式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企业办事 

行为对象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入口

 

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http://www.hn-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