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长沙市涉外华侨及港、澳台婚姻登记办理条件、程序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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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长沙市涉外华侨及港、澳台婚姻登记办理条件、程序及地点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决定机构:经湖南省民政厅授权,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湘民基发〔2003〕12号)。

  办事条件

  (一)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申请材料

  一.结婚登记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二.离婚登记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补领结(离)婚证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四.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持有:

  ①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

  (一)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二)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四)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长沙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336房)88665439

  湖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开福区东风路276号84502080

  办理期限:凡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可撤销婚姻除外)

  收费情况:婚姻登记费中的结(离)婚证工本费标准按每对9元的标准执行。(湘价费〔2009〕105号)

  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检。

  3、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渠道:长沙市民政局信息网;办公室电话:0731-88665439

  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副局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乘车路线:乘301、302、168、903、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