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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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

  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监管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权责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落实市场监管职能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公开透明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监管情况进行公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管权;坚持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行为自律、自我约束。

  (三)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工作职责

  (一)市场准入监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投资经营,努力构建我省更加便民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文件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变相审批。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

  3、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查,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13〕83号)明确的具体职责范围,加强对投资者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

  4、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依法推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市场行为监管。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

  1、严格惩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垄断执法办案机制,严厉查处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对经济社会影响大的垄断案件;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电信、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医药、工程建设、教育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大力惩处价格欺诈、合同欺诈、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有关服务领域监管执法力度。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消费安全。制定完善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和交易行为的各项监管制度,强化无形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网络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销售不合格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3、坚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与虚假广告行为。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区域、部门协作,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社会反映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建立完善广告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广告信用监管机制、网络广告监管机制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提高广告监管执法效能。

  4、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行为。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为抓手,推进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网络传销监测查处机制,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加大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加强直销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督促引导直销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用信息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的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省工商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标准规范要求,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湖南信用网;按照数据大集中的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和市场主体综合监管系统,为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数据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与行政审批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相配套的本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可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实现与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

  2、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部门要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通过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和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上传、接收、反馈,并将信息予以公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属于国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省级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载(录入)上传至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没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录入上传。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公示功能,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依法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四)证照经营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无证无照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形成“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配合、村社协同”的齐抓共管工作模式。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据职责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指导、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监管实施办法,报同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下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本级政府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市场监管的实施办法报上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2、明确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工任务,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以及监管保障工作的监督。法制部门要按规定完善和清理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加强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属地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制度,规范完善企业信用报告,探索建立部门间相关许可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协同监管的运行机制。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3、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公布抽查方案、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风险管理的规定,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4、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级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