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公章刻制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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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2、按要求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

  4、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非外资控股企业。

  (二)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技术人员、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福建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5、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6、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

  7、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 

  9、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省公安厅批准后,设区市公安局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在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

  十一、申请刻制公章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军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XX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县)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委托相关人员(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刻制法人代表人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复原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地办事处须持驻地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地代表处、办事处须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证》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XX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XX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党组织、纪检部门、工会、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被盗需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

  1.在当地党报上刊登声明该印章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⒍印章被盗窃的,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持派出所报案回执。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加盖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严禁代办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八)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的公章,由公安机关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