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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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3.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审查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范例1-3-1)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 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竣工图纸中施工单位与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中施工单位应一致,建设工程内容不得超出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承接工程范围。竣工图纸资料(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结构竣工图、建筑竣工图、给排水竣工图、电气竣工图、通风及空调竣工图、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等)应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印章,竣工图除应提供纸质以外,还应提供电子版。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受理意见

  经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见范例1-3-2):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许可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见范例1-3-3):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窗口受理材料后,应在2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同时将受理资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