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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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上报件

许可对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单位

许可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已经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已经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中外或中台合资、合作经营的单位,其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528604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3、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 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审核合格的,形成正式呈报文件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文化部市场司,并告知申请人;

2)经审核不合格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收到文化部的审批反馈信息后,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转送文化部颁发的许可证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转告当事人文化部不予许可的理由。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文化部审批时间)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5286063

窗口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348号省文化厅办公楼118房间

交通到达线路

105区间线至省文化厅站下车即到,或105线至杉木冲站下车后向西步行约800米即到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457—9月),14:30—17:15(其余月份)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52860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戴佩芝 0731-85286045

单位网址

http://www.hnswht.gov.cn/



 

相关材料

材料名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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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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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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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   

相关材料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2   

相关材料

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2   

相关材料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2   

相关材料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2   

相关材料

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