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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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B)审批权限

  1、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按照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如投资总额达到商务部审批的权限、采用股份制形式等);

  2、省商务厅—批除第1项之外的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租赁业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D)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 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1、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2、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4、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