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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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B)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商务部审批。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2)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3)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D)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的许可文件;

  1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