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企业设立与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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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B)审批权限

  1、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油料、飞机维修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以及按照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企业(如投资总额达到商务部审批的权限等);

  2、省商务厅审批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方式:

  (1)合资、合作经营;

  (2)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3)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2、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企业的股权比例要求:

  ⑴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⑵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⑶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⑷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4、根据CEPA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作、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

  5、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6、.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或独资形式提供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等七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

  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香港、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业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

  7、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可以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8、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9、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10、外商投资的民用航空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D)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3、国家民航总局的批准文件;

  4、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5. 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7、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8、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