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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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若干意见》。

  问: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答: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增强国际竞争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198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来,以中关村为代表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业蓬勃发展,逐步成为聚集创新资源、发展先进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共批准建立了54个国家高新区。

  十多年来,国家高新区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丰硕、高新技术企业集中、民营科技企业活跃、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金融行业关注并进入的区域,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据统计,2005年国家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9%,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达到802亿元,占全国r&d经费的33%,高新区企业4万多种产品中自有技术的产品超过70%。

  问:《若干意见》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设定了什么样的目标?

  答:国家高新区未来发展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四位一体”,即国家高新区应建设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问:国家高新区发展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把发展高新技术作为根本任务,创造局部优化的环境,大力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二是以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和软环境建设;三是坚持合理和节约使用各种资源,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四是在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制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问:国家高新区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方面会采取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国家高新区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大幅度提高研发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和产业规模;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问: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会有什么样的新办法?

  答:主要是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高运行质量和扩大规模,重点办好专业孵化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等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选择国家高新区已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支持建立若干专业化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问:《若干意见》对完善支持国家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哪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

  答:重点是逐步扩大国家高新区内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的试点范围;优先支持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国家高新区要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担保机构等,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自主创新活动给予信贷支持。

  问: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空间的问题,《若干意见》有哪些新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国家高新区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国家高新区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供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问:《若干意见》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制定国家高新区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规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支持国家高新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加强软环境建设,延长产业链条,增强集聚效应,进而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制订必要措施,提高国家高新区集聚高技术人才数量、科技型企业孵化能力、园区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比重、单位面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问:作为主管部门,科技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国家高新区的进一步发展?

  答:“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宏观指导。按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集聚高新技术产业、集约利用各种资源、完善配套功能的原则,修订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不同区域发展的实际,调整布局,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制定并出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制定国家高新区条例,深入实施创建世界一流园区行动,开展生态园区的建设工作。科技部将积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努力推动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