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 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的公告》,内容显示,经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对 2023 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药品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现将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不等于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后续还需要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谈判竞价等环节。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临床用药评价公众号整理,欢迎关注),提前了解和熟悉相关药品。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但仅因为转产、再注册等原因,单纯更改通用名的药品除外。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抗病毒用药可按程序申报。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通用名药品。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4、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纳入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以及《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5、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有卫生健康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的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目录外药品名单(拼音首字母顺序)1 ω-3 甘油三酯(2%)中/长链脂肪乳/氨基酸(16)/葡萄糖(36%)注射液54 复方氨基酸(16AA)/葡萄糖(12.6%)电解质注射液55 复方氨基酸(16AA-Ⅱ)/葡萄糖(48%)电解质注射液
药品申报条件: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3、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目录内药品名单(临床用药评价公众号整理,欢迎关注)据国家医保局政策解读,2023 年 7 月 1 日 9 时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 17 时,共收到企业申报信息 629 份,涉及药品(通用名)570 个。经审核,390 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与 2022 年相比,申报药品数量有一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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