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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编稿时间: 2018-04-26 来源: 市信访局 

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应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从程序、内容和秩序上进行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信访制度的改革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政策文件,积极引导上访群众理性维权,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推进信访法治化还面临诸多难题,主要体现在诉访分离难、思想转变难、案结事了难,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诉访分离机制不畅。中办发[2013]26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信访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实际上,由于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并未真正转变,加上部分干部认识不到位,存在惯性思维等方面原因,导致诉访分离对接机制滞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没有完全从信访部门分离出来。

二是分类处理推进不快。实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后,少数单位职责清单制定不全,掌握不够,导致法定途径诉求不知如何办理。同时,部分特殊疑难信访事项或涉及职能交叉、或管辖责任不明、或人事分离,责任主体难以甄别,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是复查工作落实不够。《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不服时,可以在30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但事实上,按期提出复查申请的并不多,有的根本不知道复查这一救济渠道。

四是终结机制不够完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经过答复、复查、复核后,该信访事项就已依法终结,各级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事实上,一些信访事项已终结,信访群众仍然上访不断,导致终而不结。

五是信访秩序规范不够。《信访条例》规定,信访群众必须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集体上访必须推选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5人,上访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不得”等,但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规定缺乏刚性,很多上访人违反这些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缠访闹访等违法信访行为仍有发生。

 

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现在面临一些问题,今后还会遇到新的问题。结合当前信访工作实际,在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中应着重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定位,厘清边界。要明确信访工作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守土有责;职责外的事,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要借中央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东风,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规则,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交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二是依法受理,逐级走访。近年来,越级访、重复访、进京非正常上访成为困扰信访工作的难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访条例》中明确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要求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国家信访局出台的依法逐级走访办法,把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作为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工作来抓。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台、报纸、广播等媒体广而告之,使之家喻户晓;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压实有权处理单位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得到解决。

三是依法终结,畅通出口。要建立健全信访督查督办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对诉求已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不息访息诉的,要进一步加大听证工作力度,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使之从信访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逐步解决进口不设限,出口不畅通,导致信访事项堆积沉淀的问题。

四是增强引导,法制优先。在信访接待窗口增设法律咨询服务,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人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预审与沟通机制,法院、法制办、信访等部门以例会形式,定期对案件分流、办理、协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及时对工作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分流由法定,救济有渠道”。

五是依法处置,树立导向。对缠访闹访、择机非访,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触及法律底线的少数违法上访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形成“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违法行为将受到追究”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