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裁决,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论是否组装入模块)的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2018年4月12日第22期此次行政复审终裁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2月4日立案,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终裁。美国商务部此次修改终裁结果如下: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和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补贴率为24.66%(修改前为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