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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20-1760418
  • 统一登记号:未知
  •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未知
  • 信息时效期:未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未知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出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0-10-27 14:57 浏览次数:1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20〕58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20-01005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20-11-27

失效日期:2022-11-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KFQDR-2020-01005

岳经办发〔2020〕58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出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出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出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政策性休假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出差,须严格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休假、销假等手续。

第二章  类别、期限与薪酬待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依照规定享有的假期主要有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事假、病假等。

第五条  工作人员结婚需休婚假的,凭结婚证办理休假手续,婚假3天。婚前与婚后请假超出3天期限的部分,应计作个人年休假内。

第六条  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休产假手续。

女职工按下列情形享受产假:

(一)女方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材料可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期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延长请假期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直系亲属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丧事在岳阳市域外办理的,可视路程远近,批路程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龄1年以上的,可休年休假。累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期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期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期15天。

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年年初,各单位在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避免休假过于集中影响工作,并将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方案(一式两份)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有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请事假的时间要从严控制,并逐次登记汇总成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

(一)病假1周以内的,由本人出具病假报告,发原工资。

(二)病假1周至2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生签具的休病假意见,发原工资。

(三)病假2个月不满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三甲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和医务科签具的休病假意见。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已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

(四)病假超过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三甲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和和主管院长签具的休病假意见。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已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从第7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

(五)工作人员1年内,连续请病假30天或累计请病假超过60天的,工资外的各项政策性福利补助均应按比例据实扣减。

第三章 休假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要严格落实请准假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一)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单位主职领导休假请假,须经区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

(二)区直部门单位副职领导休假请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请假5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

(三)一般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所有工作人员休假请假15天以上且审批获准的,所在单位须向区人事局报备,由区人事局指导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工资福利政策。

第十二条  各类休假请假原则上均须本人事前向审批人提交书面请假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办理休假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报告或由他人代为请假,由单位登记备案,当事人或委托他人在5天内按规定程序补办休假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休假请假获准后须妥善安排好本部门单位或分管工作方可离岗;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请假的,须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在重要敏感时期、重大中心工作时期,各部门单位主职领导和有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第十四条  休假请假期满要按期返岗、及时销假;休假请假期满需续假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区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单位指定人员参加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须由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或派人代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由本人事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其他合适人员参加,并报区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出差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含出国出境)开会、办事、参观、考察、学习、访问等,视为出公差,按出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审批,所在单位登记备案。组团外出的,由带队领导统一安排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权限与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未履行休假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以各种方式骗假或以休假请假名义从事其他活动,以及未办续假手续超过期限的,均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任追究;给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须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从严抓好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和不认真执行休假请假工资福利政策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应扣未扣的工资福利责成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扣缴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执行。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