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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06XX/2020-1772121
  • 统一登记号:未知
  •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未知
  • 信息时效期:未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未知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0-10-27 13:00 浏览次数:1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信息状态:有效

文号:岳经办发〔2020〕59号

统一登记号:KFQDR-2020-01006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生效日期:2020-10-27

失效日期:2022-10-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KFQDR-2020-01006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岳经办发〔2020〕59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本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工作,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湘教发〔201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辖区范围内依据有关政策需移交给区教育文体局的下列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含开发建设小区、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小区等)配套幼儿园,需将产权移交给区教育文体局。

二、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文体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报告。

(二)开发建设单位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主动与区教育文体局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移交资料清单等。开发建设单位自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接收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分层分户图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区教育文体局,双方签署移交清单。

(三)区教育文体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就移交相关问题协商,达到一致后签订移交协议,并接受有关档案材料。区教育文体局要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四)区教育文体局作为配套幼儿园接收方,在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后,根据移交协议相关约定,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教育设施的产权登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文体局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及其他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材料,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产权办理至区教育文体局名下。

(五)在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规划方案等要求配建并移交幼儿园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禁止其继续参加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竞买,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给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发建设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完成移交工作。未及时移交的,由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约谈开发建设单位,阐明国家、省、市有关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政策。不同意移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擅自改变规划功能挪作他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提供相应服务,区市场监管分局等证照核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已办理的,应予撤销。

四、新建小区项目按照要求需移交给区教育文体局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装修方案设计时,均应提前与区教育文体局对接,经区教育文体局认可后方能实施。

五、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区教育文体局标准进行装修,经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在保修期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超过保修年限后由区教育文体局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区教育文体局管理、维护小区配套幼儿园。

六、区教育文体局接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尽快将幼儿园投入使用,并尽量全年级段招生。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区教育文体局同意并盖章确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公示。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