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9 08:39 浏览次数:1

  岳经市监不罚(2023)04号

  当事人:许真辉;

  市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岳阳经济开发区金祥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M74038P:

  经营场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羊角山社区田园小区临街门面;

  经营范围: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卷烟、雪茄烟、小百货、五金产品、电器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2日,本局收到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PCJ23030074,TPCJ23030080,TPCJ23030076),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小台芒、小米椒经监督抽检检验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本局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4月2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从岳阳楼区城陵矶联港路岳阳海吉星蔬菜区A2栋陈发明的店里里购进10斤小米椒,进价是7元/斤。2023年2月23日、27日,当事人分别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水果市场南区11栋乔胜店购进小台芒36.4斤和香蕉83.3斤。进价分别为小台芒5.5元/斤,香蕉3.3元/斤。以上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均于购进当天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羊角山社区田园小区自己的店中进行销售。截止抽检当天(2月28日)已销售小米椒2斤,售价7.8元/斤,剩余8斤,其中4.74斤用于抽检;小台芒28.4斤,售价6.5元/斤,剩余8斤,其中5.22斤用于抽检;香蕉75.3斤,售价4元/斤,剩余8斤,其中4.6斤用于抽检。(该批次的三种食用农产品已于3月上旬销售完毕,共获利92.5元)。以上抽检样品由本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批小米椒毒死蜱项目,小台芒吡唑醚菌脂项目,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PCJ23030074,TPCJ23030080,TPCJ2303007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当事人2023年5月7日提供的许真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 由当事人2023年5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

  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5月7日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证据七:本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的验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

  实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可

  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2月26日、2月27日购进并销售的小米椒、小台芒、香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的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所购进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抽样检验报告出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收缴,同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目

  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 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今后要更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