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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经市监处字〔2023〕29号)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8 08:40 浏览次数:1

  岳经市监处字〔2023〕29号

  当事人:杭彐琼(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千果千寻果行)

  住址:湖南省安乡县安昌乡南堤拐村06017号

  联系电话:1897309*****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7K3PTH6B

  经营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洪山村水果市场南区15栋46号

  2023年3月3日,本局委托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4月7日,本局收到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TPCJ23030384),该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噻虫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该报告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以8.4元/kg的价格自长沙市雨花区黄德余水果商行购进小台芒40kg,至2023年4月20日止,当事人已将此批小台芒以9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360元,当事人从中获取非法所得24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3年4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3年3月30日由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No:TPCJ23030384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为24元,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经营小台芒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收据复印件、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查验义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经市监罚告〔2023〕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村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谅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湖南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帐缴纳罚款后,持转帐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