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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2 浏览次数:1

  岳经市监处字〔2023〕54号

  当事人:湖南赛红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6463633G

  经营场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镇三桥村三乔组

  2023年6月21日,本局收到拱北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23100342),该报告载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的“手工朝天椒”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拱北海关技术中心(No:222310034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认可了该报告的结论。7月10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异议期满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的“手工朝天椒”20件每件3袋,每袋5公斤,销售价为85元/件。你公司于7月2日召回3件,共计销售17件,货值余额14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局提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手工朝天椒”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台账图片打印1份,销售出库单1份,拱北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223100342)复印件1份。2023年7月2日销售退货单图片打印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手工朝天椒17件,违法所得1445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岳经市监罚告〔2023〕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内容。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口头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提出以下减轻处罚理由:

  1、当事人从2014年7月成立湖南赛红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2、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其主要原因是原料带入,我公司在进货查验时把关不严。3、因三年疫情公司经营困难,希望以批评教育整改为主,免于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5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445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90210012010010005753;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账缴纳罚款后,持转账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纳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六)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加强事后公开”规定的公开要求、方式和公示时限对本处罚决定予以公开。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