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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5-06-11 00:00 浏览次数:1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凡持有我区城乡居民户口、且居住在我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3、农村五保对象。

4、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门诊医疗救助

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按区救助局核定的名单,每年一次性将救助资金下拨至本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由民政办转给供养单位集中使用,用于供养对象日常门诊医疗;                                                                                                                                                                                                              

2、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其门诊救助实行年度定额、限额救助;

3、慢性病、院外治疗的重病患者门诊救助实行年度定额限额救助;

申请门诊医疗救助的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后按相关要求带齐本人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无保证、医疗证、住院发票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回执单原件。

申请人通过申报、审批、办理发放。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向本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申报,本乡、镇(管理处)民政办复核,符合条件者,由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直接进行审批办理。

 三、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因患病入住定点医院后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可以申请住院救助。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的患者在申请时需提供: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给予诊断意见,村委会、乡、镇(管理处)民政办审核后,凭《低保证》、《五保证》、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通过申报、审批、办理。本人提出申报,经村(居)委会核实,符合规定的向本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申报,本乡、镇(管理处)民政办进行复核,符合条件者,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区民政局按流程进行审批办理。

区级民政部门在患者出院结算时,直接与医院对接,进行救助款的转入办理。

四、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因病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的临时性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分乡、镇(管理处)和区级两个层面进行。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患者在申请时需提供:

1、经村居委会盖章审核的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对一般性因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主要以乡、镇(管理处)一级直接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应附齐上述所有相关申请资料,直接向当地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申请,符合条件者,乡、镇(管理处)民政办对其以直接发放的形式进行救助。

对于少数重大疾病患者,因治疗费用过高,给家庭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经个人申请,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中的所有项目,经村(居)委会证明,乡、镇(管理处)民政办盖章,由区民政局给予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方式灵活,涉及的群体庞大,救助资源紧张。因此,各地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建立规范的救助台账,加强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在同一年度内对救助个体实施救助时,区民政局和乡、镇(管理处)民政办两级机构不得重复救助。

五、慈善医疗救助

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由区救助局、慈善办审核后,可向申请岳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报资料参照临时医疗救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