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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0-21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行使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许可范围

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承办单位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