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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1-06-10 11:32 字号:【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岳阳楼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等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区委、区政府、区委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授权)或交办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采购、供货等单位相关的经济事项,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住建、教育、卫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城投等管理、实施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改、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或者监督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管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各方做好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

(二)区发改部门主要承担项目的立项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监管等责任。

(三)区财政部门主要承担项目的预算投资评审控制和建设中财务活动的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计划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及到位情况)、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六)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调整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的采购、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九)资产管理及交付、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十)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项目概算控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按计划实施。审计机关应当统筹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上报次年项目送审计划,审计机关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项目送审计划中筛选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本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并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原计划进行调整,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四)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可采取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可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隐蔽检查资料、索赔资料、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以及技术咨询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审计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投资规模400万元(含400万元,4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按需要抽查审计)以上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概(预)算执行和前期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成果的运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审计效益。

(一)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投资控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核查意见(结论)作为对中介机构参审项目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定期抄送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发改部门概算调整、财政部门决算审批、建设资金拨付和建设单位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

(四)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的问题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应列入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并向区人大报告。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八)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九)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十)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十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金和财产;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十四)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

(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十六)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七)虚假签证、虚假变更、虚列建设成本或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不配合审计监督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移送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上述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并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因设计、勘察及监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核查并向社会通告核查结果,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

(三)经审计机关核查审计结果差错率高出5%的;

(四)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及聘用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七)无故拖延导致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全额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岳阳楼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